2026-06-04
足协裁判评议:铜梁龙2-3国安3例判罚均无错判
北京时间6月4日消息,今天中国足协公布了赛季第九期裁判评议,本期共评议14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及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3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 中超联赛第15轮,重庆铜梁龙VS北京国安。比赛第8分钟,北京国安2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重庆铜梁龙32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经VAR介入(点球事件),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决定。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拉拽本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和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得出多数意见,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认定评议结论如下:双方队员的争抢动作属于比赛中的正常接触,未达到推人、拉人或拉扯等犯规程度。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决定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二: 中超联赛第15轮,重庆铜梁龙VS北京国安。比赛第34分钟,北京国安29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重庆铜梁龙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VAR划线定格位置错误,划线机位选择错误,北京国安29号队员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VAR检查越位位置的关键帧(并非转播画面回放时定格的一帧)选择正确;在越位机位中双方队员有效部位有遮挡的情况下,使用球门线机位进行划线的选择正确;比对双方运动员位置时的身体部位选择、划线位置和比对结果均符合VAR操作程序,结果正确。裁判员判北京国安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三: 中超联赛第15轮,重庆铜梁龙VS北京国安。比赛第85分钟,北京国安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重庆铜梁龙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9号队员冲撞本方守门员犯规在先,后续进球应判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双方队员相向移动争抢高空球,北京国安9号正常起跳,并未跳向冲撞重庆铜梁龙队员,并且在起跳后受到同样跳起争抢的重庆铜梁龙32号队员接触挤靠后与守门员发生接触,守门员当时并未用手控制球,双方队员属于正常接触,不构成犯规。随后北京国安29号的进球有效。裁判员判北京国安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四: 中甲联赛第10轮,大连鲲城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1分钟,石家庄功夫队进攻传中,中路队员抢点射门,球疑似接触大连鲲城13号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3号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看,大连鲲城13号手臂在对方射门时处于正常位置,球经地面反弹变向后接触其手臂,应视为意外手球,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 中甲联赛第10轮,广西恒宸VS佛山南狮,比赛第90+4分钟,广西恒宸1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带球进攻时倒地,裁判员判其佯装(假摔)违规,并向其出示黄牌,由佛山南狮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广西恒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10号带球突破过程中,对方13号、12号先后犯规,均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西恒宸10号带球突破过程中,佛山南狮13号与其身体接触程度可接受,不构成犯规;佛山南狮12号争抢时伸脚与广西恒宸10号腿部无接触或仅有轻微可忽略的接触。广西恒宸10号主动夸张倒地,属于佯装(假摔)。裁判员判广西恒宸10号佯装(假摔)违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 判例六: 中甲联赛第10轮,梅州客家犀旺VS定南赣联,比赛第72分钟,梅州客家犀旺22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定南赣联7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对本方22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梅州客家犀旺22号占据身位即将控球,定南赣联7号从其身后实施了具有一定力度的冲撞,应视为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七: 中甲联赛第10轮,梅州客家犀旺VS定南赣联,比赛第77分钟,双方队员在定南赣联罚球区内争抢球后,梅州客家犀旺18号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踢倒本方18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梅州客家犀旺18号伸腿试图触球,但并未明显将球踢出,定南赣联8号清晰地将球踢出,双方的接触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八: 中甲联赛第10轮,梅州客家犀旺VS定南赣联,比赛第90+3分钟,裁判员判定南赣联28号队员对梅州客家犀旺18号队员犯规,并出示黄牌。 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8号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